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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创造,财富的来源
Antonio Mille--阿根廷ILATID研究院院长

2002-11-13 10:42:26

  自始以来,人类努力了解和开发自然界所提供的财富。在静态社会形成和扩张的时代,人类的智慧开发出新的技术大大增加了这些自然财富,这样,遍及世界各地的人类社区可以分享那些总是不能满足人口不断增长需要的物质资源。

  在历史的进程中,有组织的社区获得足够的福利以致力于思考、研究、教育和艺术。因此出现了图书馆、学院、教育机构和辩论中心。同时,地建筑物的建造包括进去。同时,诗人、哲学家、雕塑家和音乐家在他们的作品中抒发了观念和感情并丰富了人类的文化生活。

  但是在西方文艺复兴之前,智力创造的存在并没有导致任何有利于创始人或者允许国家给他们的国家资本添加这些无形商品经济价值的法律制度的产生。 当没有任何法律保护时,一个发明一旦公开,它可以被世界上任何知道该发明的人使用,一件艺术作品能够被任何有能力复制该艺术品的人再现。因此,通过智力创造获得独占权的唯一方法是保守发明秘密或者将原创作品保藏起来。这样,仅有利于少量能雇佣发明家和作家的有势力的个体,与此同时发明家和作家很少从他们的富有的雇土或者赞助者那里得到和他们创造的价值成比例的补偿。
  知识产权,保护源自人类创造力的无形财产的优先法律工具 西方社会在伟大旅程时代的进程和现代国际贸易的开端将现存的社区和智力创造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带到了转折点:● 一方面,工业化的出现和规模生产的要求给新工业产品和生产方法的发明带来了价值。立法方面的政策要求促进发明的公开,以将创新构思融入公共的知识积累并增长生产力;● 另一方面,印刷机的发明使书籍、地图、图片和插图说明转变成商品,与此同时剧场和歌剧公司的增多使作者的新作品成倍地增多和更广地传播,为避免对原创者的不正当竞争,保证他们对其作品有独占权并允许他们和商人谈判以得到作为其智力贡献的补偿.
知识产权的基本构成如下:
● "专利权",保证社会能得到受保护的发明的完整信息以及授予发明家独占权以在一定时期内从他的/她的发明的结果中受益;
● "版权",承认作品的作者享有授权复制其作品或者通过文化和演艺界将其作品展示给公众的独占权,增加激励以此为社会提供更多的精神食粮。
因此形成了一种不同于来自自然资源的物质商品的财产形式:"知识产权",其来源于人类的聪明才智和创造力,并已经被公认为是"最神圣的财产"。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对无形商品的进一步了解,在知识产权的两大基础组成部分的基础上增加了:"商标权"产生自商人独占使用使消费者辨认出他们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明显标记的权利"保护工业秘密的权利", 从法律上保护具有商业价值的并被其所有者所保密的信息;
  "表演艺术家的权利",承认他们在表演中的知识产权,允许他们从表演被再现或者把表演传播给公众的时候获利;"保护集成电路的权利",允许设计者阻止对其设计的复制;"保护数据库的权利",授权他们的创作者反对未授权地摘录他数据库中的文件;"保护蔬菜新品种的权利",承认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
在知识产权的边缘,其他保护无形财产的法律制度也得到发展,主要利用其主体部分原则和救济,例如来自"个人形象"的权利或者转变为两种财产所具有的相似的问题和特征,比?"个人数据"的保护。
  知识产权和"相邻的"无形财产权在法律上的结合体现在相互使用同种工具,其中最多的是"许可证协议"和许多"程序上的救济"等手段为防止这种权利被侵犯提供了细致安全和专业的保护。
版权的作用
  如果说"专利权"是为了从法律上保护人类智慧成果的理想实质那么"版权"的目的是要保护这种成果的表现形式。


  在各种艺术形式比如写作、绘画、音乐、电脑编程、摄影学或者建筑等作品中使用各种语言,人类能够根据他们自己的理解或演绎将其观念或感情以各自的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或者最终受到先前其它作者以其个人表现形式抒发的观念或者感情的激发。对于"版权",保护的要求不是"新颖性"而是"原创性",这就是说它是直接来源于作者的智力活动产品,保护的价值在于其表现形式(某些词语、笔记、颜色等的结合),并不是表达的实质。这也可以区分作为 "形式的智力创造"的作品和构成"实质的智力创造"的发明。
  从有音像制品时起,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可以被永久地固定下来,并可以通过制作复制品,作成节目提供给公众等手段获得经济上的效益。这导致对这种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即"表演者权",与版权有关,总体上符合适用于"形式的智力创造"的规定。
  如果"形式的智力创造"在知识社会的日常生活中被经常使用,会相应获得相当大的经济价值。
● 实质是用于教学、信息或者娱乐的书面作品可以被全球所有读者
阅读;
● 出现在家庭和公共场所的电视银幕的视听产品;
● 无论我们去哪里都可以伴随我们的音乐;
● 电脑程序几乎隐藏在所有的我们可以利用的装置之中;
● 建筑,环绕我们周围的结合功能与美学的建筑物;
● 随处可见的设计形象或照相。
  可以说历史上人类社会从没有如此多的"智力创造的形式作者和表演艺术家的作品从没有民族和世界财富的增加有如此重要的贡献,同样也没有对保护有如此高度完美的要求。
文化企业
15推动当前作品和表演发展的条件需要无数的知识产权创造者的贡献:它以各种形式的新闻报导、各种视听艺术的表现形式、卡通、大量的建筑等等出现。因此,参与知识产权创造的公司的发展是现代社会的要求之一。
16同样不可替代的是企业组织对文化产品的复制和流通的参与。除了某些与创作者相关的行业可能采用面对面的方式进行交流(例如,某些画家或建筑师),智力创造的成功经济开发通常需要文化企业的参与。出版社和出版商、唱片公司、广播电视公司、教材分销商、信息和娱乐对于转化智力创造的财产使其成为国内外交易的物品发挥着不可缺少的作用。
17"DroitD'Auteuf/版权"行业'中的这些文化企业(以下称为"行业企业")极大地促进了国家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这一点可以从以下例子得到证明:在2001年美国e行业的企业占国民生产总值的5.24%。在上个世纪最后二十五年内这一比例的增长是该国其他经济增长比率的两倍,这一行业中的雇佣人数是同期内其他经济行业中增长人数的三倍;在1977年,英国行业中文化企业占据了国民生产总值的5%,加拿大是3.1%,西班牙为3.4%,哥伦比亚为4%。美国六岁以上的人群中有60%(1.45亿人)使用计算机或可视游戏,在2001年,共售出了225,100,000套价值63.5亿美金。与之相比,同年共出售了25,350,000美金的书籍。
18 确实,文化产品成为了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 1998年世界范围内销售的支持文化产品的商品总额(包括"服务",如在线销售的无形商品或许可费)比旅游工业的国际总额略低,比药品工业的国际总额高(这也是知识产权工业的一部分);
● 在为⑥行业的文化企业不断提供激励机制的40年后,巴西在国际音乐市场排名第六;
● 在2001年,行业的美国企业向国际市场出售了889.7亿美金的文化产品,超过了化学及其衍生工业,汽车工业、工业设备及其零配件、民用和军用航空工业和农业。
新技术和文化产品
19由于本次大会为"北京国际高技术企业周"活动的一部分,我准备花几分钟阐述一下新技术和当前社会中文化产品的生产及销售之间存在的密切关系。目前的社会是以知识为基础,以追求无形产品为目标。
20工业社会的一个特征为生产的增长及文化产品的提供,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这是在两大趋势的前提下发生的:
● 技术的提高和增长导致了新艺术语言的增多。越来越多的创作者能够发挥他们的才干,但是在许多情况下(例如, 电影)艺术语言要求使用技术的方法而且通常企业组织不与普通个人发生接触,而且也并非全球所有地区的居民都能有企业组织。
● 文化产品中相当大的一部分几乎无法与他们的支持媒介相分离。大量文化产品的开发需要商人的介入和参与,他们提供了必要的工业和商业能力来对其进行多次复制并在市场上销售这些复制品。除极个别情况,我们可以说智力的创造者并非这些商品贸易的主要获益人。
21在当前社会,"新技术"(也就是说,基于信息和通读的技术,包括互动多媒体数字技术,在线环境的特性)使下面的情况成为可能:
● 个体创作者或相关智力作品创作小组在使用已有的可获得的计算机工具后生产的产品能够与大企业组织的产品相竞争;
● 行业企业在特殊的技术和经济条件下可以生产新产品并对以前存在的产品进行"数字再现";
● 行业的企业和个体创作者可对数字逻辑媒介上的文化产品进行在线销售,它仅需在生产费上增力口十分低的附加费用以及降低的附力口销售费。
22由于他们的目的是增加供应和扩大需求,这些技术应当成为世界范围内创作的源泉、获取和享受文化产品的方法,由此为这些产品扩大市场、增加机遇,这样任何形式的公司(包括中小企业)都可以力口入到对智力创作者所生产的产品开发当中来。
23 但是新技术与文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之间的关系也有其消极的一面,上面所提到的技术可为那些希望获得、享受甚至商业开发行业的企业无形产品的人提供了巨额利润,由此导致了他们与这些产品的合法所有人之间的矛盾及两者间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的竞争。由于它具有非物质的特性,法律保护是显示一项无形财产经济价值的基本的和不可缺少的要素, 因为与有形财产不同(在脱离其所有人之后,他们又将置于运输人、海关、转售人的管理之下),行业企业的无形产品很容易被那些没有道德的第三方所使用而且很容易受到有组织的犯罪行为及盗版活动的侵犯。因此在当前社会中确保行业企业健康发展的条件是在国内和国际范围内加强法律保护。'
版权的国际保护
24 世界文化产品商业要求在世界上对作品和艺术表演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形式的智力创造"是指一种确定性,即版权的所有者可以向任何国家的主管机构提出要求制止或禁止对其表述的复制,从贸易中撤回已经制做的复制品,停止未经授权向公众传输或销售的行为以及强制这些活动的责任人对权利人所受的损害进行赔偿。作家和文化公司的组织者是十分幸运的,早在一个世纪前,即伯尔尼公约'签订之时,人们就已经开始进行这一保护了,而且现如今它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扩张和完善,特别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0)新"英特网"条约的出现使它跟上了时代潮流能够适?quot;信息社会"'的环境。由于伯尔尼公约原则的应用,该公约成员国内的原始作者
25 事实上世界上所有国家可以在他们寻求保护的任何其他成员国的司法法院要求"国民待遇"。伯尔尼公约对它的成员国设定了某些最低标准,其结果是在高度协调的原则
下为作品提供全球范围的保护。在过去几年中,这一协调工作得到了强化,因为几乎所有的国家都与世界贸易组织(WT0)有着某种联系,它在事实上使所有的国家成为TRIPS协议'的成员,因此他们必须遵守伯尔尼公约的实质性条款,即使在某些(特例)情况下他们并非其成员。
  当然,数字世界的发展将驱使各国就"形式智力创?quot;的有效国内和国际法律保护进行新的和更深层次的协调, 因此必须要有实际有效的救济和方法来消除盗版,而且能够确保文化产品的所有人可就其损失得到经济赔偿。有一点是十分明确的,即要想鼓励无形产品的权利所有人在在线数字环境中进行文化产品销售,必须让他们感受到这一环境是安全的。这包括从合法使用者那里获得补偿的可靠性, 以及对这些产品进行充分保护来防止他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这些产品。采用技术安全措施以及建立补偿费的收取及管理组织需要就适当的标准达成一致意见, 既要满足技术要求也要满足法律要求。然而这些法律标准的协调离开了这些技术资源的标准化将无法产生任何作用。只有禁止了盗版行为和未经许可的使用,而且知识产权的在线管理成为可能的情况下,行业企业对无形产品进行的电子商务才能取得成功。然而如果在"寻求保护的国家"应用"国民待遇"原则,那么事实上不可能对侵权作出有效的反应或者对版权及/或表演艺术家的权利进行远程自动管理, 因为国家的法律规定可能会改变所有人的身份、权利的范围、保护的期限等等。全球电子商务要求一定程度的法律协调以及在"类似"情况下任何人都无法想像的高度的技术标准化。


未来的挑战
27 在以知识为基础的"类似"社会中,一律建立了合同和商务实践的结构,这导致作者和表演艺术家的权利 在转让及许可的基础上事实上成为负责销售的企业家的权利,因此对保护的加强来自于国内和国际的专业环境中盟约的缔结和相互尊重的建立。在"数字',世界中,智力创造者和公众间更为直接的联系成为可能,智力创造者应有的法律权利应由他们直接使用,这一权利来源于对专业人员间关系的保护环境。
28 我认为文化产品的供给与需求间直接联系的结果是法律框架将从合同领域(即,从私人个体间的协议)转向整体立法领域,随之要求立法者介入并参与法律规定协调的呼声也不断增长。这些法律规定是指与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作者和表演艺术家权利相关的规定。要实现世界上任何一位创作者能够提供文化产品和世界上任何一位消费者可以获得文化产品的一项关键要求是公平、统一的立法在实践中成为可能,具有现有技术特性的资源能够得到开发,这样全球范围的作品销售才能真正实现。
29 另一方面,作为电子商务对象的文化产品无法摆脱当前所有国家和地区性组织对这一商业分支所进行的法律规范工作的影响。可以预计知识产权的整体开发,特别是行业企业无形产品的开发,会受到商务实践和具有电子商务特性的法律规定的巨大影响。由于目前正在进行一场扩大的运动来实现在线"商法"环境的世界框架,很自然应在全球加强版权机构协调的趋势。那些致力于鼓励智力创造者强有力的权利发展及行业中企业繁荣的国家,应当坚定的参加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国际法律手段的进展中来,特别是"内容"的电子商务。
版权的全球合法基础
30 保护"形式智力创造" 包括拉丁传统版权及盎格鲁-萨克森普通法版权的合作 的立法协调进程是基于宪法之上并由其驱动的,它适用于任何法律传统的国家权利,因为他们必须实现"人权全体宣言"中第27条所确立的目标:
"1.任何人都有权自由的参与社团中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参加科学进步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
"2.任何人有权保护因其拥有的科学、文化或艺术产品所产生的精神及物质上的权利。"
31 与这些关键的非理论上的原则相一致(对整个人类是共同的,而不是仅针对一个文化或法律传统),所有国家都应当积极投入到工作中来,力争获得这一由技术所提供的开发产品和销售文化产品的千载难逢的机会,这一机会并未由于未向具有当前技术时代特征的要求提供法律支持而遭到反对。战胜那些有可能阻碍基本权利有效实施的当地现有法律中的某些特性,这些基本权利被认为是属于文化产品的用户和生产者,国际社团应当立刻采取行动确保高度的协调化和法律的有效应用,这样行业企业的的产品可在全球进行销售,同时全面掌握世界上任何地区的保护水平,而且彻底确定知识产权的自动管理方式在任何一国的领土内都进行着同样有效的运作,在该国中一个文化产品的需求者可以获得任何销售商供应的产品。

  '研究的名称为美国经济中的版权工业 经济学家公司Stephen E.Siwek所做的2002年报告,为国际知识产权联盟所准备,它指出了版权行业中文化企业的两种类型:
a)"核心"版权工业是指那些以创造具有版权的材料为其主要产品的工业。这些工业包括电影工业(电视、戏剧和家庭录像)、唱片工业(唱片、磁带和CD),音乐出版工业、书籍、杂志和报纸出版工业、计算机软件工业(包括数据处理、商业应用和各种平台的互动娱乐软件),正统剧院、广告和广播、电视及有线广播工业(本文中称为b)"整体"版权工业包括"核心"工业和许多其他工业的内容,他创造、分销或依赖于具有版权的材料。例如,零售贸易(比方说,的一部分是录音、录像、软件和书籍的销售),玩具工业和计算机欲了解盗版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参考它对于人员的雇佣所产生的影响。根据2000年PriceWaterhouse的报告,盗版活动导致了世界范围内693,912个职位的减少; 中国为95,214。
'伯尔尼保护文学及艺术作品公约
http://www,wipo.int/treaties/ip/wct/index,html-和WIPO表演及
声音制品条约 (WPPT)
http://www.wipo.int/treaties/ip/wppt/index.html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http://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finaal_e.htm

http://www.unesco.org/general/eng/legal/human-right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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