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地分述如下:
物理和化学 根据章程中第七款规定,下列人员有权推荐获奖人:1.皇家自然科学院的瑞典或外国院士;2.诺贝尔物理和化学委员会的委员;3.曾被授与诺贝尔物理或化学奖金的科学家;4.在乌普萨拉、隆德、奥斯陆、哥本哈根、赫尔辛基大学、卡罗琳医学院和皇家技术学院永久或临时任职的物理和化学教授,以及在斯德哥尔摩大学有永久性职务的这种学科的教员5.根据使各国和它们的学术中心能够得到相宜名额分配的考虑,由皇家自然科学院选择至少六年大学或具有同等水平的学院,担任同类职务的人员;6.自然科学院认为可能合乎邀请目的的其他科学家。
生理或医学 下列人员有权提出获奖候选人名单1.卡罗琳医学院教学机构的成员;2.皇家自然科学院医学部院士;3.以前的诺贝尔医学奖获得者;4.乌普萨拉、隆德、奥斯陆、哥本哈根和赫尔辛基大学医学系的系务成员;5.由授奖单位根据使各国和它们的学术中心能够得到相宜名额分配的考虑,选择至少六个医学系的系务成员;6.授将单位可能认为合乎邀请目的的其他科学家;
文学 享有获奖候选人推荐权的人员为:1.瑞典科学院和其他在体制与目的方面与它相似的科学院、研究所和学会的成员;2.大学和大学学院的文学和语言学教授;3.以前得过诺贝尔文学奖金的人;4.在本国文学创作界有代表性的那些作家协会的主席。
和平 下列人员有权提名授与诺贝尔和平奖金的候选人名单:1.挪威议会诺贝尔委员会的现任或前任委员,以及挪威诺贝尔学会所任命的顾问;2.各国全国议会的议员和政府成员,以及议会联盟的成员;3.在海牙的国际仲裁法院的成员;4.国际和平委员会常务理事会的委员;5.国际权利协会的成员和联系成员;6.大学的政治科学、法律学、历史和哲学教授;7.曾经获得过诺贝尔和平奖金的人。
征求推荐奖金获得者候选人的邀请书,在颁发奖金前一年的秋天发出去。推荐的名单,必须于授奖那一年二月一日前,到达授奖机构的诺贝尔委员会。如果把推荐的名单送到了诺贝尔基金会的话,它们将被转交到宜的诺贝尔委员会那里。二月一日之后,各诺贝尔委员会立即开始对它们所收到的提名,进行初步的工作。被推荐的名单及他们所代表的国家数字,除了和平奖金之外,都有一种不断增加的趋势。推荐的名单必须是书面的,并且要附来那种能够说明获奖理由的已经发表过的材料。如果提名没有及时交来,或者作为评判的材料不是用任何一种斯堪的纳维亚语言,或英语、法语、德语或拉丁语写的,并且在不付出很大麻烦和花费就
无法利用的情况下,有关授奖单位就没有义务来考虑这一提名。经过对被推荐的那些人的成就进行艰苦、细致的权衡之后,最后阶段的评判工作,便集中到少数几名候选人身上。如果有必要的话,正象所提过的那样,可能请进另外一些专家参加评判,而且不管他们的国籍如何。在九、十月份期间,各委员会推荐的名单,要提交到各自的奖金颁发机构。只在很少见的情况下,还出现一些遗留问题。各授奖系统最后作出决定的日子略有不同,但在十一月十五日前,各项决定必须作出来。在通常情况下,奖金颁发机构会同意委员会的推荐,但例外的情况也并不是没有的,因此,直到授奖宣布之前,谁也难以肯定下来。奖金一般只发给个人,但和平奖金例外,它也可以发给一个机构。对于这种奖,通常不许上诉反对。外交或政治方面对某位候选人的官方支持,对于奖金颁发不起影响作用,因为授奖机构在履行职责方面,是完全独立于国家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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