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职业发明家(联盟)公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华职业发明家(联盟)公会是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以及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由在发明创造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职业发明家或对发明创造事业执著的发明人自发组织成立的纯民间行为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本会是经国家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联盟公会的宗旨是团结致力于发明创造事业的国内发明家,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广泛地开展发明创造的理论、经验交流,宣传普及有关创造发明的知识传播发明创造信息,反映发明家的意见和要求,相互协作与监督,为社会提供更多、更有价值的发明创造成果,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联盟)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反对各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促进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本(联盟)公会接受国家科协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联盟公会建设成独具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科技创新团体。
第七条:本会注册会址:北京市。 第八条:注册金额为人民币壹百万元。 第二章 (联盟)公会的任务 第九条:(联盟)公会的主要任务:
1、 开展有关发明创造的交流活动和发明创造知识的普及工作; 2、 创办职业发明家基金会。由(联盟)公会筹集到足够数额的资金,设立一个专门用来自由发明家的发明基金,对符合资助条件的联盟公会会员的发明创造活动提供风险投资性质的有偿资助,从根本上解决自由发明家在发明创造活动中早期的资金匮乏问题。
3、 将致力于发明创造事业的发明人组织一起,展开协作,发挥群体优势,共同促进祖国发明创造事业的发展; 2、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发明创新咨询意见;
4、 对我国发明创造事业的发展进行科学论证和科学咨询; 5、 筹集资金,组织设立一些发明创造实验室、样机加工、试制中心,为会员从事发明创造(作试验和加工样机)提供便利条件;
6、 宣传会员的技术项目,向有关单位推荐技术项目,帮助会员联系技术转让实施; 7、 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职业发明家以及从事发明创造事业人士的意见和要求;
8、 维护会员及发明家的合法权益,为会员争取合法的权益; 9、 组织对创造发明的理论、技法进行研究、探索与实践,促进我国发明创造事业的发展。
10、 宣扬发明创造,营造崇尚发明创造的社会氛围; 10、开展国际间的与发明创造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11、强化从事发明创造活动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开展职业道德自律,不为任何危害国家利益和反社会的组织和个人提供发明成果和技术发明创新服务;不擅自将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成果或信息泄密。
12、举办与本联盟公会宗旨相关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的加入与会员资格的取消 第十条:会员资格的申请与加入: 会员分为正式会员与预备会员两种。
A、凡承认本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本联盟公的正式会员: 1、 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对发明创造事业有着执著的追求,已经决定或准备终生从事发明创造事业。
2、 在发明创造方面已经取得一定的成就,至少拥有六项发明成果或已经申报二项实用新型以上的专利。 3、 年龄在22岁~58岁之间,对于特别突出的发明认可放宽年龄限制。
4、 学历在中专以上,或达到同等知识水平的发明人。 B、凡承认本章程,有高尚的道德素养、热衷于发明创造事业的发明人或发明创造爱好者均可申请本联盟公会的预备会员。
第十一条:入会须经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书二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三名以上联盟会员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并经调查核实、批准后,即成为学会会员,并核准发给会员证。预备会员需本人提出申请书和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初步审查合格后,可发给联盟公会预备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资格的取消: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取会员或预备会员的资格: 1、 发明设计出违背社会公德(包括基本伦理道德)的技术,擅自推向社会,并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
2、 为危害国家利益或反社会的非法组织或恐怖、犯罪分子提供技术支持或创新服务的。 3、 有故意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形象的行为或言论的。 4、
擅自将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新发明成果泄密,给国家经济利益造成损失的。 5、 有技术欺诈行为且不听劝阻的。 6、 借本联盟公会之名,从事非法活动的。
7、 剽窃他人的发明成果或诋毁其他发明人且不听劝阻的。 第十三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会员权利: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权;b、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c、优先获得本联盟设立的发明基金会的资助;d、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e、发明成果的优先宣传推广权;f、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权力。
2、会员义务: 履行章程的义务;执行决议的义务;承办委托事物的义务;维护本(联盟)公会声誉的义务;积极参与活动的义务;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会员间相互监督的义务和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本会会费交纳的时间为每年二月至六月。第一年会费为二百元(可多交纳)。 第十四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须报理事会备案。违反本章程严重者,可劝其退会。被剥夺公民权者,其会籍将被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他领导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2、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4、选举产生理事会; 5、通过重要决议;
6、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7、其它事项。 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七条: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其执行机构。理事会由十人左右组成。理事会推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规定的职责和学会日常的领导工作。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每届改选时更替部分理事。理事长可连选连任,担任期不得超过三届。
第十七条: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1、选举产生监事长; 2、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3、监督本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4、督促本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5、对本会成员违反本公会纪律、损害本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6、对本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7、对本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十八条:本公会资产为会员共有财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于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公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取得报酬以及给租赁会员的房屋除外)。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规定基本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条:经费主要来源:发明基金会的投资收益、本公会会员及支持发明创造事业的个人或团体的捐助、举办技术推广、科技咨询及科技服务收入、组织会员进行协同发明或提供创新咨询所得的收入、会员会费、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主要途径:开展技术交流活动、举办巡回技术展示交易会、网上技术宣传推广、组织会员协同发明社会迫切需求技术项目的收入、普及科学知识、开展科技咨询活动的收入。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八十用于发展符合本公会宗旨的事业(设立发明创造实验室、样机试制·加工中心、建立技术交易网、举办巡回发明展),百分之二十用于本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帐。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变更程序 1、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设计登记证书及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3、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终止程序
1、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4、本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国家社会团体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联盟)公会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国家社会团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中华职业发明家(联盟)公会筹备小组
发起人:孔维铭、俞军、徐志强、张国伟 下载申报表 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