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公民环境权立法遭遇的最大问题是宪法中没有写入环境权条款。”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吕忠梅认为。
吕忠梅教授指出,我国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更多地强调国家的职责,对于公民,只是强调有同一切破坏、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作斗争、举报控告的权利,而没有从公民的角度宣告环境权。
吕忠梅说:“强调国家的环境保护职能,固然可使公民获得一些环境权益的保障,但这不能直接称为环境权。”因为在任何一个确立了公民环境权的国家,环境权都是作为宪法权利来保障的,它是一项人权性条款。
由于目前我国的宪法及专门法实施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是一项法定权利,导致现实生活中,环境虽然受到污染,但没有给居民造成身体损害、财产损失时,公民无法行使诉权。因为法院受案依据的是《民法通则》中的有关条款,公民只有在身体健康受到损害、财产受到损失的情况下,才能去法院起诉。对于环境污染事件,公民只能向环保部门举报,加上民法、刑法等法律保护力度不够,公民遇到这类事件告状无门,处理起来有一定难度。吕忠梅说,如果依据公民环境权,公民就可以随时行使这项权利。“所以,目前为公民环境权立法最重要的是将之写入宪法,在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规定中占有一席之地,或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加入公民环境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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