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中国能源 替代能源
2006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的“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首年,第一次提出节能降耗约束性指标。
然而具有挑战性的问题不断涌现。迅速增加的能源进口依赖、不断增长的能源价格、以及煤炭持续大规模利用带来的环境损害、能源供应安全等成为能源领域的主要问题。如何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在中国能源政策经纬之中,节能降耗显得尤为突出。
闭合机遇之窗
2006年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强化节能的政策措施。2006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出台,明确提出了将能耗指标作为地方政府领导干部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浪费。
为了落实国务院的《决定》,国家发改委随即出台了《“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全面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抓紧落实解决工程配套资金及相关政策和措施,加快节能降耗技术改造,以期尽快形成稳定的节能能力。
为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从今年10月1日起,国家对差别电价政策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淘汰类企业工业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1元,限制类企业加价3分钱。
同时,国家把“十一五”节能降耗指标分解到各地,近而明确节能责任:2010年吉林单位GDP能耗要比2005年下降30%,山西、内蒙古要下降25%,山东下降22%,云南、青海下降17%,广东、福建下降16%,广西下降15%,海南和西藏下降12%,其他省份降幅均为20%。
然而,尽管新政策密集出台,上半年全国单位GDP能耗仍上升0.8%,前三季度经济增长为10.7%,而煤炭和电力生产增速分别为11.7%和12.9%。
“通向可持续发展的机遇之窗正在迅速关闭,转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必须在沿袭欧洲和北美已形成的大量消耗能源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所需要的存量资本达到一定规模之前就起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部部长冯飞认为,在大多数国家快速工业化的主要时期,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保持同步或相对超前,而对中国而言,可以通过利用最先进的技术来避免能源密集型发展模式,因为大多数消耗能源的设备投资还没有完成,“确定低能源密集型的经济增长目标是根本,否则中国就不可能实现能源的供应安全和环境的有效保护。”
替代能源渐次开花
随着化石能源使用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和资源的逐渐枯竭,替代能源的重要性再一次显现出来。2006年11月,国家十一部委联手扶植生物质能的利用。
根据初步调研成果,中国可用于生物质能的农林等有机废弃物的年产能潜力为3.82亿吨标煤,可用于种植能源植物的边际性土地的年产能潜力为4.15亿吨,共约8亿吨。此外,中国已经拥有了一批可以产业化生产的能源作物,比如南方的木薯和甘蔗、北方的甜高粱和旱生灌木、以及在广大地区可以发展的木本油料等油脂植物。
在国家能源领导小组专家组成员、两院院士石元春教授看来,生物质能与核能、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比较,有其独特的优势:它既具能源功能,又能从事生物化工产品等物质性生产;既能缓解能源环境压力,又能拉动农村经济;既能使农林等有机废弃物无害化和再利用,又能将尚无经济价值的边际性土地建设成能源基地。鉴于此,他认为:“生物质能具备了作为一种主导性替代能源的多方面要素。”
事实上,在尽快全面启动替代能源战略方面已有两件大事发生:一是国家能源领导小组编制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提交国家发改委修订,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的占比有望达到16%左右;二是中国头号石油企业——中石油内部设立了专门的替代能源部门,专注于研究、发展替代燃料,确保未来中国的能源供给。
不过,除燃料乙醇外,替代石油的各项试验大多仍处于研究或小批量使用阶段,到底谁能在替代石油中担纲,仍无定论。显然,这取决于资源、技术、成本三个决定因素。没有资源依托的替代,没有产业化基础的替代,没有经济价值的替代,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替代。
能源定价机制待解
今年内,国家发改委曾多次表示,中国政府将推动能源定价机制改革,逐渐理顺和完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使之反映市场的供求状况。
从2006年12月1日起,中国成品油批发市场将全面开放,外资公司可在中国建造油库、码头和销售网络,销售自己生产的成品油。因此,改革中国成品油定价机制成为必然,否则国内国际原油价格的差异和国内原油价格调整的滞后性必将引起大规模的投机行为,导致国内石油资源的流失。
实际上,我国各种能源产品的定价机制是不一致的。对于互不关联的产品来说,定价机制的差异可能不会有什么负面影响,但各种能源产品是可以相互替代和转换的,原则上属于同一类商品。目前由定价机制不一致所形成的问题和引发的供需矛盾在电煤价格上已有集中的表现。此外,我国石油价格的国际定价机制与我国天然气、煤炭、电力的定价机制也存在极大的差异。
“在公众与石油巨头之间,在定价机制上存在着一个鸿沟,这个鸿沟导致无论是在石油还是天然气定价机制上,公众与石油巨头之间难以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能源研究室主任史丹表示,2006年两次石油价格的调整中,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思路已明晰:在政府调节的基础上,进一步市场化乃至逐步接轨国际市场,是所有能源产品定价的基本规律。
目前能源定价机制改革,只是纠正了能源价格所涵盖范围的遗漏,在市场定价以及定价机制的协调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能源立法提速
2006年1月24日,《能源法》起草组拉开了我国《能源法》起草工作的序幕,国家能源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等共15家单位参与起草工作。
国家能源办副主任马富才表示,《能源法》作为我国能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要突出战略性、全局性、原则性以及对各具体能源领域法律制度的协调,其内容将涵盖“能源资源勘探、研究开发、生产运输、贸易与消费、利用与节约、对外合作、能源安全与监管等诸多环节。”
而后,继《能源法》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组成立后,一个包括能源、经济、法律、公共管理在内的起草专家小组很快组成,国家发改委能源局曾表示,《能源法》有望在2006年年底之前形成草案。
2月15日,作为该法的主要负责机构,国家能源办召集专家组成员就能源战略和政策问题进行了讨论。各能源领域的专家就行业间的能源政策协调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但“分歧很多”。此前,国家能源办副主任徐锭明曾感叹,中国能源立法的首要障碍是专家匮乏。能源法专家不仅要精通法律,更要对中国的能源问题心中有数。
“与环保政策的协调也很重要。”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会长、《能源法》起草专家组组长叶荣泗建议通过立法确立推进节能措施,推动能源结构的绿色化,以协调能源与环境的矛盾关系。“能源立法要有系统经济学眼光,要站在国家政治经济大系统的角度来进行协调。”他对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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